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
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 JT/T434-2000
Specifications of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site
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 JT/T434-2000
Specifications of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site
前 言
為規范機動車教練場(以下簡稱教練場)的建設,提高教練場的投資效益、建設質量、使用效果,加強教練場的管理,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中國人民解放軍汽車管理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賀亞平、蔡鳳田、寇學智。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教練場應該具備的訓練場地規模、功能、設施設備、環境、安全等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練場,是教練場的設計以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教練場開業審批和年度審驗的依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JTJ 001--1997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機動車教練場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site
機動車教練場是為培訓機動車駕駛員提供專用訓練場地、配套設施設備和實施訓練的場所。
4 場地規模條件
4.1 場地規模
4.1.1 教練場的訓練場地建設規模應該根據預定的訓練規模確定。
4.1.2教練場的最小訓練規模應該達到訓練車輛總數不少于50輛.
4.2 訓練平場
4.2.1訓練平場應該滿足容納訓練車輛總數的1/4車輛同時進行基礎訓練和場地式樣駕駛訓練的要求.
4.2.2 訓練平場總面積根據單車平場訓練面積和訓練車輛數按下式計算:
S1=∑1/4mini
式中: S1--訓練平場總面積,m2;
ni--大型、小型訓練車輛總數;
mi--單車平場訓練面積,大型車取值750m2/車,小型車取值400m2/車。
4.3 訓練道路
4.3.1 訓練道路應滿足容納訓練車輛總數的3/4車輛同時進行道路訓練的要求.
4.3.2 訓練道路單車道總長度根據訓練車輛平均間距和訓練車輛數按下式計算:
L=3/4dn
式中: L--訓練道路單車道總長度,m2;
d--訓練車輛平均間距,取值100m/車;
n--訓練車輛總數。
4.3.3 訓練道路總面積根據訓練道路單車道寬度和總長度按下式計算:
S2=bL=3/4bdn
式中: S2--訓練道路總面積,m2;
b--單車道寬度,m.
4.4 停車場
4.4.1 停車場應該滿足全部訓練車輛同時停放的要求.
4.4.2 停車場總面積根據單車停占面積和訓練車輛總數按下式計算:
S3=cn
式中: S3--停車場總面積,m2;
c--單車停占面積,取值不少于25m2/車。
4.5 訓練場地
4.5.1 訓練場地的建筑面為訓練平場總面積、訓練道路總面積和停車場總面積之和。
Sj=S1+S2+S3
式中:Sj--訓練場地建筑面積,m2.
4.5.2 訓練場地總面積為訓練場地建筑面積與訓練場地利用率之比.
Se=Sj/η
式中: Se--訓練場地總面積,m2;
η--訓練場地利用率,平原地區取值大于60%,丘陵地區取值大于40%。
4.5.3 訓練場地總面積視占地和訓練實際情況允許浮動5%~10%.
5 場地設施、設備條件
5.1 訓練平場
5.1.1 訓練平場要求路面平實、平整,其中瀝青或水泥鋪設面積不少于60%。
5.1.2 訓練平場根據訓練和場地情況可以分塊設置.
5.2訓練道路
5.2.1 訓練道路按JTJ 001的規定建設.
5.2.2 訓練科目循環路段的路基和路面按四級公路、單車道建設,行車道寬度不小于3.5m.
5.2.3 訓練道路循環路線網的路基和路面按三級公路、雙車道建設,行車道寬度不小于6.0m.
5.2.4 訓練道路應該充分利用地形,形成多種復雜的路型、路況。
5.2.5 訓練道路應該形成各種訓練道路聯通的循環路線網,增加交叉點和匯合點.
5.2.6 訓練場地應該依照GB 5768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
5.3 停車場
5.3.1 停車場要求壓實、平整,式鋪設瀝青、水泥。
5.3.2 停車場根據訓練和場地情況可以分塊設置.
5.3.3 教練場應該為每一租用場地單位提供一塊獨立的停車場.
5.3.4 停車場應該盡量靠近辦公區和汽車維修車間.
5.4 場地設備
場地包括以下主要設備:
a)交通標準牌 | 按道路情況設置 |
b)交通信號燈 | 至少兩套 |
c)科目設置牌 | 按需設置 |
d)樁桿、樁頭 | 按需配備 |
e)路障欄、路障堆 | 按需配備 |
f)畫線滾筒 | 按需配備 |
5.5 場地訓練科目
教練場應設置下列訓練科目
6 辦公、教學和生活設施
6.1 教練場應該按照開辦駕校的有關規定配有相應的辦公、教學和生活用房。
6.2 教練場應該為租用者提供相應的食堂、寄宿生宿舍、學員休息室等設施。
7 維護服務設施
教練場應該配備與其訓練規模相適應的汽車維修車間、加油站(或加油車)、車輛外部清洗等設備。
8 安全條件
8.1 教練場應該有圍墻或利用天然屏障封閉,除有專人看守的通行口外,車輛、行人與外界不能通行。
8.2 訓練區與公務、生活區之間應該有分隔設施,除有專人看守的通行口外,車輛不能通行。.
8.3 教練場應該配備消防設施、設備。
8.4 教練場應該配備緊急救護藥品和設備。
9 環境條件
在教學區、生活區、訓練道路兩側及場區空地中應該進行植樹綠化。